《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 )视为住所。 A、暂住地B、经常居所C、身份证地址D、户籍登记 广西普法云 发布时间:2024-10-30 22:1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