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
A、12,8
B、24,6
C、18,6
D、36,18
发布时间:2024-04-19 11: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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