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 ),完善考核标准,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奖惩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问责。
A、党建成效绩效考核
B、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
C、巡视巡查
D、日常法治督察
发布时间:2023-07-26 12:33:22
A、党建成效绩效考核
B、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
C、巡视巡查
D、日常法治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