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等。” A、住址B、账号密码C、行踪轨迹D、财产状况 发布时间:2024-04-29 11:0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