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下列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
A、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
B、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C、不得进行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D、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发布时间:2024-12-26 21:38:48
A、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
B、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C、不得进行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D、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