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最高可上浮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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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09 09: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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