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的
B、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
C、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的
D、未依法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
E、未依法公开信息的
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布时间:2023-07-25 20:1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