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李某于2016年7月10日投保了20万元的人寿保险,缴费方式为年缴,缴费年限为10年,受益人为其妻子王某。条款约定的宽限期为60日。李某按期缴纳了两年的保费,但是2018年的续期保费未按时缴纳,且超过了60日的宽限期,直到2018年9月10日仍未缴纳。2018年10月15日,李某办理了复效手续,保单效力恢复。此后,再未缴纳过保险费。2019年11月20日,李某不幸遇车祸身故,其妻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是否应赔付( )
A、王某可补缴保险费,保险公司应该赔付;
B、宽限期已过,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险公司不应该赔付;
C、宽限期已过,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不应该赔付;
D、宽限期内,保险公司应该赔付
发布时间:2024-10-15 23:2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