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A、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B、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C、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D、拒绝为参保人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
E、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发布时间:2024-12-03 10:0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