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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0日,甲将自己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的房屋以550 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同年5月10日前往房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房价暴涨,甲反悔,拒绝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请间,乙有权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


A、发生情势变更,无需追究甲的责任
B、基于房屋的所有权,请求甲推出房屋居住
C、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无权追究甲的责任
D、基于房屋买卖合同,追究孟某的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24-12-02 16: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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