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 )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A、15日;B、30日;C、一个月;D、60日 发布时间:2024-04-15 17:3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