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A、五B、十C、二十D、二十四 发布时间:2023-07-25 20:5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