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该期限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日。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该期限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日。
发布时间:2024-08-05 20:1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