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哪些情形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A、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
B、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
C、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
D、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发布时间:2023-07-25 15: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