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洪都公司诉李诚收到货款不履行交货义务一案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诚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返还洪都公司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于1999年11月4日判决李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洪都公司返还货款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判决送达后,诉讼双方在上诉期间均未上诉。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李诚未执行判决。问:
A、洪都公司如申请执行,则其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多少,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24-11-14 08:44:50
A、洪都公司如申请执行,则其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多少,如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