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教育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 ),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A、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B、二年以上三年以下
C、三年以上五年以下
D、一年以上五年年以下
发布时间:2023-07-25 15:34:09
A、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B、二年以上三年以下
C、三年以上五年以下
D、一年以上五年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