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李某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某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退回该局补充侦查,2002年11月李某被取保候审。2004年,县公安局撤销案件。次年3月,李某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县公安局于2005年12月作出给予李某赔偿的决定书。李某以赔偿数额过低为由,于2006年先后向市公安局和市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复议和申请,二者均作出维持决定。对李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应按照下列哪个年度的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
A、海关处理的案件
B、对国务院部门所做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C、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D、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发布时间:2023-07-25 19:5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