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A、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B、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C、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
D、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E、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4-07-01 20:5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