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A、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B、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C、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D、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发布时间:2024-12-07 01:24:46
A、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B、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C、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D、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