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下列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有( )
A、阻止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致使诉讼、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B、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煽动、教唆当事人以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手段干扰诉讼、仲裁及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
C、煽动、教唆他人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的
D、无正当理由,当庭拒绝辩护、代理,拒绝签收司法文书或者拒绝在有关诉讼文书上签署意见的
发布时间:2023-07-31 19:2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