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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李某、张某、汪某、赵某四人共同出资成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约定李某认缴出资400万元,其他三人分别认缴出资200万元,出资期限为公司成立后3个月内。至2017年年末,经公司多次催告,李某仍未缴纳出资。2018年1月,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李某未出席,经张某、汪某、赵某三股东同意,最终通过了对李某除名的决议。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系该公司重要股东,其未出席此次股东会会议,该决议无效
B、对李某除名的决议,李某有利害关系,没有表决权,该决议有效
C、在李某被除名的相关登记事项变更完成之前,若公司有对外债务不能清偿,李某仍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D、公司对李某除名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减资程序,或安排其他主体缴纳相应的出资

发布时间:2024-12-24 0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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