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一经建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 );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确实需要撤销、合并或者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A、改变隶属关系B、撤销或者合并C、改变行政级别 发布时间:2023-07-26 13:3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