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就职于杭州某科技公司,下列收入中,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是
A、兼任上海某科技服务公司(与杭州科技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董事取得的董事费;
B、出差取得的差旅费津贴;
C、杭州科技公司发放的一次性安家补助;
D、在浙江日报发表论文取得的稿费
发布时间:2024-09-28 16:52:58
A、兼任上海某科技服务公司(与杭州科技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董事取得的董事费;
B、出差取得的差旅费津贴;
C、杭州科技公司发放的一次性安家补助;
D、在浙江日报发表论文取得的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