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A、春季B、夏季C、秋季D、冬季 发布时间:2023-07-25 21:3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