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不需要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的是 A、青霉素类等高致敏性药品B、β一内酰胺结构类药品C、避孕药品D、激素类、抗肿瘤类化学药品E、强毒微生物及芽胞菌制品 发布时间:2023-07-25 01:1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