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A、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B、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C、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D、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E、对发生轻伤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决定
发布时间:2024-06-17 21:1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