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 )的罚款。 A、1万元以下B、5万元以下C、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D、50万元以上 发布时间:2023-07-25 22:1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