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西藏自治区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的重要机关、经济金融部门、高等院校、边境单位以及从事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单位除应当遵守《西藏自治区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包括:( )。
A、建立健全涉外、涉密人员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定期报备涉外、涉密人员有关情况,并进行数据信息动态管理
B、对拟招录或者调整到涉密岗位的人员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审查
C、落实离岗、离职涉密人员的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回访,保证离岗、离职涉密人员继续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
D、配置反间谍安全防范设施、设备,落实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
发布时间:2023-07-26 13:4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