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 )论处。 A、首犯B、共犯C、从犯D、其他 发布时间:2024-08-09 14:3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