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的罚款。 A、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B、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C、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发布时间:2024-04-29 10:2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