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A、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B、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C、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
D、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E、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F、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发布时间:2023-08-24 10:2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