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人员。
A、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B、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C、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D、国有企业核心技术人员
发布时间:2023-08-26 10:3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