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实施检验周期和包装标记的通知(国检鉴[1990]251号)明确要求,凡在国家商检局组织举办的全国性出口危险货物包装鉴定活动中,某些特定型式包装达到规定标准者,在三年内其检验周期定为六个月。但是,在周期检验中,连续两次不合格者,其检验周期()。此后,其检验周期档次的升降按正常检验周期管理规定办理。
A、降为一个月
B、降为逐批检验
C、降为两个月
D、降一个档次
发布时间:2023-10-01 12:11:23
A、降为一个月
B、降为逐批检验
C、降为两个月
D、降一个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