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以下罚款。 A、五千元以下B、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C、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D、一万元以下 发布时间:2023-11-06 20:5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