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或者行业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情况复杂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30日。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发布时间:2023-08-21 19:17:02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