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A、履行领导责任不到位,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不重视不部署,工作开展不力的
B、违反组织原则,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的
C、缺乏责任担当,推诿塞责、上交矛盾、消极作为的
D、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请示报告内容不实、信息不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E、违反工作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发布时间:2023-09-19 09:3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