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A、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B、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C、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D、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
发布时间:2024-10-12 14:52:58
A、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B、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C、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D、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