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已播放的内容予以备份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A、十五日B、三十日C、六十日D、九十日 发布时间:2023-08-05 20:5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