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规定,有下列()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B、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
C、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
D、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E、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
发布时间:2023-08-15 10:0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