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甲、乙、丙三人共同发起设立绿园公司,甲持股30%,乙持股60%,丙持股10%。乙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担任公司唯一的监事。乙至今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章程约定,公司对内做担保需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2018年1月,乙主持股东会,仅以自己同意即做出由绿园公司为本人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给绿园公司造成损失100万,公司并未向其主张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
B、因乙的行为未直接造成甲的损失,因此甲不能起诉乙要求赔偿股权下降带来的损失
C、甲有权提起代位诉讼,要求乙向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D、甲有权要求乙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
发布时间:2024-10-30 23: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