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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康市大康区林氏豆制品公司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该市花蕾小学30多名小学生因饮用了该豆制品公司生产的豆浆而集体食物中毒。区工商分局立即责令林氏公司停产停业,并随即对该公司的生产线展开调查。经调查,区工商局认为该公司生产流程严重违规,决定暂扣营业执照,并罚款60万元。林氏公司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经审理,认为区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驳回了林氏公司的复议请求。林氏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裁判,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本案应以区工商分局和市工商局作为共同被告
B、原告只起诉区工商分局且不同意追加诉讼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市工商局列为第三人
C、本案应由区工商分局对该处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D、市工商局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发布时间:2023-08-20 08:3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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