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A、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B、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C、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D、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
发布时间:2023-07-26 11:27:39
A、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B、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C、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D、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