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两子刘大、刘二。刘大、刘二成年后分别组建了自己的家庭。1998年他们所在的村进行二轮土地承包时,刘某、刘大、刘二家分别承包了责任田,并领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刘某分得四亩田地。二老去世后,土地被刘二占为己有。现刘大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刘某、赵某的土地,分得其中的两亩田地。对此,说法正确的是( )。
A、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属性属于家庭共有,而非属于个人,不属于可继承的遗产范围
B、被继承人生前承包经营所得的收益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C、刘大、刘二可以共同继承刘某、赵某的土地
D、土地已经被刘二实际占有,故应归刘二单独继承
发布时间:2023-07-25 22:4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