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A、没收违法所得
B、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C、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D、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发布时间:2024-11-06 10:3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