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物流公司与丙公司签订有车辆运输合同,办理丙公司运输业务。2015年10月26日,乙物流公司承运丙公司一台自动串焊机,从江苏金坛运往上海市,搬运过程中设备侧翻。丙公司为该设备投保有甲保险公司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并于事故发生后要求甲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2016年10月25日,丙公司与甲保险公司达成协议,甲保险公司赔偿丙公司保险金180万元,已赔偿150万元,继续赔偿30万元。甲保险公司已按协议赔偿保险金。后甲保险公司、乙物流公司、乙物流公司的总公司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期间,甲保险公司提交上海意简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认定被保险人丙公司的合理损失为200万元。乙物流公司提交上海谛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认定损失金额203000元。受损设备已被丙公司处理,甲保险公司、乙物流公司均表示不申请鉴定,要求以各自提交的公估报告认定相关事实。问:本案如何处理?请具体分析。
乙物流公司与丙公司签订有车辆运输合同,办理丙公司运输业务。2015年10月26日,乙物流公司承运丙公司一台自动串焊机,从江苏金坛运往上海市,搬运过程中设备侧翻。丙公司为该设备投保有甲保险公司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并于事故发生后要求甲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2016年10月25日,丙公司与甲保险公司达成协议,甲保险公司赔偿丙公司保险金180万元,已赔偿150万元,继续赔偿30万元。甲保险公司已按协议赔偿保险金。后甲保险公司、乙物流公司、乙物流公司的总公司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期间,甲保险公司提交上海意简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认定被保险人丙公司的合理损失为200万元。乙物流公司提交上海谛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认定损失金额203000元。受损设备已被丙公司处理,甲保险公司、乙物流公司均表示不申请鉴定,要求以各自提交的公估报告认定相关事实。问:本案如何处理?请具体分析。
发布时间:2024-10-21 19:3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