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A、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B、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C、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D、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发布时间:2023-07-24 19:2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