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对县域内企业吸纳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稳定就业1年及以上的,可给予企业一次性资金奖励;吸纳搬迁群众就业( )人以上的企业,年均税收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县级可按相关政策规定加大对企业的奖励补助,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制定。 A、5B、6C、9D、10 发布时间:2023-07-25 22:5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