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整合资产,甲公司2014年9月经董事会决议处置部分生产线。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某生产线出售合同。合同约定:该项交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月内完成,原则上不可撤销,但因外部审批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除外。如果取消合同,主动提出取消的一方应向对方赔偿损失360万元。生产线出售价格为2600万元,甲公司负责生产线的拆除并运送至乙公司指定地点,经乙公司验收后付款。甲公司该生产线2014年年末账面价值为3200万元,预计拆除、运送等费用为120万元。2015年3月,在合同实际执行过程中,因
A、自2015年1月起对拟处置生产线停止计提折旧
B、2014年资产负债表中该生产线列报为3200万元
C、2015年将取消合同取得的乙公司赔偿款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D、自2015年3月知晓合同将予取消时起,对生产线恢复计提折旧
发布时间:2023-07-25 21:2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