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营销专业落地执行工作指引》中,对需量计费计算规则中明确:()、()电量不参与当月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计算,不还原以往年月月每千伏安用电量。 A、违约用电B、计量故障差错C、抄表差错D、窃电追补 配电安规 发布时间:2023-09-20 11:2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