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 )。 A、十日B、十五日C、三十日D、六十日 发布时间:2023-07-26 13:58:11